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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传统的证券持有体制是一种直接持有的方式。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这种持有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现在,在很多国家,证券的持有、交易等都是在间接体制下进行的。就间接持有体制下的托管证券的权利性质,一些国家有着不同的界定,这阻碍了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的证券持有体制正处于从直接持有体制向间接持有体制转变时期,而托管证券的权利性质也缺乏明确规定,亟需完善相关的立法。  相似文献   

2.
本文首先指出将QFII经纪业务强行置入我国现行的直接持有法律框架的做法,并不利于保护跨境投资者的权利。接着从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对QFII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将我国的直接持有体系改造为间接持有体系的建议,并指出在国际社会层面制定统一实体法规范,来明确间接持有证券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主张将QFII间接持有的境外投资者的证券权利界定为信托财产。  相似文献   

3.
20世纪末以来,经济和科技两方面的发展使证券交易体制发生了从直接持有体制到间接持有体制的革命性转换。在证券的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纪关系;证券投资者对证券享有的权属的性质是“所有权”。由于同一托管人为众多的证券投资者托管,并且证券投资者对证券享有的所有权是通过支配不包含有体物的财产权行使的,所以证券投资者对证券享有的是一种“按份共有”形式的“准所有权”。  相似文献   

4.
投资利益的保护是证券市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证券立法的宗旨。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大股东控制问题目前仍较严重,不合理的治理结构使广大中小投资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认为,目前投资权益保护制度存存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现有民事责任制度未能跟上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变化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本文首先指出将QFⅡ经纪业务强行置入我国现行的直接持有法律框架的做法,并不利于保护跨境投资者的权利.接着从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对QFⅡ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将我国的直接持有体系改造为间接持有体系的建议,并指出在国际社会层面制定统一实体法规范,来明确间接持有证券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主张将QFⅡ间接持有的境外投资者的证券权利界定为信托财产.  相似文献   

6.
房地产证券化——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地产证券化是指通过以房地产为对象或与此同时房地产有关的债权作担保而发行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券等有价证券,以有价证券形式从市场筹集房地产资金的资金融通机制.它通过发行基金权益单位,将小投资者的资金汇集后购买房地产资金的资金融通机制.它通过发行基金权益单位,将小投资者的资金汇集后购买房地产,或将房地产按价值单元分割成小的产权单位,出售给投资者,实行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租金收入扣除开支后分配给投资者.房地产证券化把投资者对房地产的直接物权转变为持有证券性质的权益凭证,即将直接房地产投资转化为证券投资,是对传统房地产投资的变革.  相似文献   

7.
QDII制度的监管措施尚不完善,无论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证券等级的评级权威性及证券投资后的监管问题、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资金进出管制等方面都可以看出。本文旨在讨论我国法律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8.
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史,就是投资权益保护的斗争史。我国资本市场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严重不足,中小投资还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从以下方面建立投资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实现转折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9.
宋金花 《金卡工程》2009,13(9):55-56
QDⅡ制度的监管措施尚不完善,无论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证券等级的评级权威性及证券投资后的监管问题、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资金进出管制等方面都可以看出.本文旨在讨论我国法律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0.
FOF和PIPE是VC/PE基金家族中两种特殊的基金类型。FOF(Funds of Funds)即“基金的基金”(也称为“母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基金的基金,这种基金并不直接于企业或者证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基金份额而间接投资。  相似文献   

11.
谢三影 《金卡工程》2009,13(8):96-96
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律关系只存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直接相对人两方主体。而现实中存在行政间接相对人,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本文通过阐述间接相对人的概念,分析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为确立行政间接相对人的原告资格制度寻求依据。  相似文献   

12.
《金融与市场》2006,(11):70
所谓中国存托凭证(China Depository Re- ceipt,简称CDR),是存托凭证(DR)在中国市场的专门称谓。存托凭证也叫预托凭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凭证的交易中有国内、国外的当事人,国内当事人有证券发行公司、证券保管机构;国外当事人有存托银行、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以股票转化为存托凭证为例:某国的上市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  相似文献   

13.
存托凭证是一种近年来在国际资本市场蓬勃发展的投资工具。特别是成为基金等机构投资首选的投资品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存托凭证在中国资本市场流通的可行性问题受到关注。本文在对存托凭证进行基本分析的基础上,概述了存托凭证发展的国际趋势,分析了存托凭证在中国资本市场流通的可行性,对于未来存托凭证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得出了比较乐观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政策     
《证券导刊》2008,(13):6-6
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不得超过净资本中国证监会8日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证券公司自营股票、权证、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15.
胡少先 《新理财》2005,(8):15-17
1.纳入合并报表的判别标准 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了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条件,即母公司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和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以及母公司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对其具有实质性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  相似文献   

16.
胡少先 《新理财》2005,(12):15-17
1.纳入合并报表的判别标准 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了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条件,即母公司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和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以及母公司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对其具有实质性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  相似文献   

17.
为统一中间人持有证券转让、抵押交易的实体法,减少证券跨国交易的法律风险,国际统一私法学会于2002年开始起草有关中间人持有证券实体法公约。经过多年努力,2009年10月,国际统一私法学会通过了《中间人持有证券实体法公约》。在内容方面,公约对中间人持有证券账户的权利、中间证券的转让及担保问题、中间人破产及越级追索等问题做了规定。研究该公约也可以得出一些对我国有用的启示。  相似文献   

18.
一、换股的一般概念和主体定位 “换股”,是一个企业(或自然人,下同)以其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以下简称股份)或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与另一个企业交换其发行的股份或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我国《公司法》和相关工商法规不认可企业以自己发行的股份与另一企业交换其发行的股份.即不认可以自己发行的股份对外投资。  相似文献   

19.
张庆茹 《上海会计》1998,(12):17-19
根据我国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合并报表一般应抵销如下项目:投资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与被投资企业相应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被投资企业向投资公司支付的股利;投资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相互持有的债券;持有债券一方的利息收入,也应与...  相似文献   

20.
在当前我国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问题大量涌现并日趋频繁的背景下,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和具体内容方面已远不能适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我们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为本的立法理念之下,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框架,并通过专项立法的方式具体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基本权利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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