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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领域“二选一”行为多发生在平台与商户之间,且行为具有两面性,并非天生具有垄断属性。滥用行为下相关市场、市场力量的判断界限模糊,垄断协议的认定及《反垄断法》第14条“兜底条款”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完善滥用行为的界定方法,在排除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可综合各类竞争损害认定垄断协议,并借鉴域外反垄断执法经验引入安全港规则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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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部分平台迫使商户签订“二选一”条款,反垄断法在规制其行为时,遭遇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和纵向垄断协议适用模糊的现实障碍。鉴于平台经济所具有的双边市场性、网络外部效应性、动态竞争性,应改进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路径,并弱化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注重考量市场进入壁垒。同时为避免监管措施的无序滥用,应明确纵向非价格限制条款的具体适用范围,重点规制恶意排他行为,以期实现保护商户多归属性的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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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在历经了十多年的研究、修订之后,终于尘埃落定,与广大的民众见面。《反垄断法》有着经济宪法之称,对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规制垄断行为从此有法可循,反垄断不再是一句口号或者空中楼阁,甚至有人评价此举为经济立宪。我国反垄断立法起步较晚,加之国情与体制上的差异,与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在立法目的、规制对象以及一些关键表述上都有很大差异。本文尝试对中国与美国关于垄断行为的内容加以比较,以求进一步理解《反垄断法》之立法目的与任务,从而更好地在实践中适用这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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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是数字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推进支付“惠企利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支付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点,因此一直以来都备受监管关注。在法律层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规制支付平台企业排他战略、独家交易(“二选一”)等垄断行为。在行业标准方面,线下收单标准日趋完善,而线上收银台的标准仍有待探索。基于此,本文立足线上收单场景,通过研究境外线上收银台EMV标准(基于IC卡的金融支付标准)的建立和“互联互通”的发展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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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数字经济近年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平台企业已然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主体和经济创新的重要驱动力。当前,我国平台企业的发展面临资本过度扩张、市场竞争失序以及创新能力受限等突出问题,尤其是算法、大数据等人工智能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深度运用,导致“算法合谋”“大数据杀熟”等一系列新型反竞争行为出现,对现行反垄断监管体系构成严峻挑战,反垄断法制度重构迫在眉睫。亟需借鉴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浪潮下美国和欧盟地区的监管立法经验,通过明确立法宗旨、完善监管规则和配套保障制度等措施,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规则,以适应平台企业的发展和当前经济金融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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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是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保险行业垄断系列案件。显然,此案件不仅是国家主管机关正式立案查处的发生于中国保险市场深化发展阶段的垄断案件,更是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颁行以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首例保险行业垄断协议行为,它对于中国保险市场今后深化发展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反垄断是我国保险市场深化发展阶段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本文以上述的垄断协议案件为例,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精神,归纳认定保险领域垄断行为的条件,并提出了在保险市场预防垄断行为的措施,用以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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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反垄断法》早在2008年就已经正式颁布,但是,这部被称做市场利剑的法律在中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并没有得到有效运用,从行政垄断到商业垄断,从产品垄断到价格垄断,很多领域都有垄断的影子.垄断的结果,毫无疑问是消费者最受伤.
反垄断利剑在挥舞
应当说,近两年来,在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呼吁下,有关方面也开始有所行动,对某些反响过大的领域挥起了反垄断之剑.尽管如此,对市场活动中出现的垄断现象,似乎并没有产生多大影响,具有垄断条件的行业、企业仍然通过不同方式,进行着市场、产品、价格等方面的垄断,不仅给广大消费者利益带来严重伤害,对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也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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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监管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管,表现为禁止性规范为主的立法模式、合理原则为主的分析模式和消极性义务为主的救济措施,应用于平台监管中存在滞后性、威慑效果不佳等不足,反垄断法内部变革举措的实际效果也较为有限。相较反垄断监管的事后属性,事前监管通过创设积极性法律义务,实现对垄断结构引致不可逆损害的风险预防。为避免“假阳性”错误,引入事前监管须证明细分市场存在高而持续性的进入壁垒、欠缺有效竞争的动态趋势、事前监管收益大于成本三个累积性标准。平台事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推动市场从封闭到开放的回归,监管主体上成立专门事前监管机构并且采取合作制监管架构,监管对象的选取遵循“相关市场分析+显著市场力量确定”的基本框架,监管措施包括服务互操作、开放特定数据、平等对待不同主体提供的服务等。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包括建立分工监管的机制和可反驳的违法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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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生效以来,至今6年有余,从实施伊始的沉寂到去年力度的加大,再到近期的密集执法,《反垄断法》这张大网才算真正张开。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如今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市场的垄断问题成为众多问题中不可绕过更不可放过的重点。今年夏天,中国反垄断当局调查了汽车业、IT、芯片等领域,涉嫌垄断的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然而,密集的垄断执法行动引发了外国商会和外媒的质疑和过度解读,认为中国反垄断存在"选择性执法",目的在于打压外资,属于中国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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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豪车价格垄断,反汽车零配件垄断……汽车行业这场轰轰烈烈的反垄断热潮,终于烧到其下游产业汽车保险。9月2日,国家发改委判定浙江省保险行业针对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协商价格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对参与者共处以罚金1.1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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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所具有的跨界竞争、多边竞争、数据竞争、算法竞争等不同于传统市场竞争方式的全新竞争特性,使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的市场竞争法治面临严峻挑战。严重法益侵害性、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事治理现代化分别从实质、理论和治理层面建构了刑法介入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内在逻辑。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在于要不要刑法规制,而在于如何刑法规制,科学厘定刑法介入边界问题。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刑法边界应以法益侵害理论为中心,围绕“功能性边界”“内容性边界”“范围性边界”进行体系化建构,形成“三位一体”的动态边界构造体系,即通过主体间视域融合在类型化的刑法边界构造体系中发现而不是发明刑法边界,创设而不是创造刑法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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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应当从形成行政垄断的根源入手,确立《反垄断法》的宪法性地位,从而摆脱现有规制行政垄断的困境。《反垄断法》宪法性地位的确立将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法治理念提供一个全新的方位和实践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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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兆瑞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61-64
对垄断协议的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内容,如何正确认定垄断协议决定着反垄断法效力的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泛概念化与垄断协议本身的复杂性是认定过程中的困难所在,这一状况也同时决定了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必须建立在经济分析、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综合考量基础之上。认定垄断协议需要将意思联络、行为一致、市场结构及市场变化情况三要件通过整体效力分析方法来综合考察,才能做到有效规制、合理裁判,进而对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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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作为转型经济国家,我国行政垄断的产生有其特有的特点。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执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拟对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及治理的方法作一论述,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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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为企业和消费者创建双赢的市场环境,但其双重属性的市场结构而对实践管理造成巨大冲击,特别是数字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反垄断制度陷入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垄断行为判定之立法困境.本文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并借鉴域外互联网发达国家经验,从根本立法模式革新进行探究,进而梳理好我国反垄断制度与相关指南的关系,建议我国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贯彻数字经济发展与监管协同并立的根本目标,以此确立适合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立法路径,为我国反垄断制度的修订奠定理论基础,为数字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新的动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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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之一:确定三大反垄断制度 <反垄断法>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确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