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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推定全损是船舶保险所承保的全损之一,国内一些海上保险作均有有关这一内容的叙述,然而,而大都谈得过去简徊,对理赔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则不是没有提及就是语焉不详。中英两国船舶保险条款内都有涉及推定全损的规定,只是CHIC(China Hull Insurance Clause,中国船舶保险条款)是将其作为一项有关全损赔偿的内容放在10条即“索赔和赔偿条款”中提出的,而ITC(Institute Time Clause[Hull],英国伦敦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则单独设置第19条即“推定全损条款”,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下简称MIIA1906)已经就这种全损作出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未被该法规明确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了阐释。本拟通过分析比较两国条款的规定,结合英国海上保险人在理赔实践中采取的做法,对船舶推定全损的理论及相关的实务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2.
问题的提出 一位中东地区银行的雇员对他的银行提了个建议:“保险单或证明,如注明保险受免赔率或免赔额条款的限制,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检查免赔条款是否相符要查看保险证明/单的全部内容,还包括那些预先印制在保险证明/单上的字。因此我建议将以上的说明用以下的方式改述一下,这样就可以避免再核查保险证明/单上预先印就的字而达到了节约时间的目的:保险证明/单应标注‘该保险不受免赔率或免赔额条欺的限制’或‘不论保险证明/单上是否有任何预先印就的条款。该保险不受免赔率或免赔额条款的限制’,或类似的话。这样我们就只需要审核保单的打印内容而不必审核其预先印就的条款。如果所提交的保单上没有以上字,应视为不符点。”  相似文献   

3.
王海明 《中国保险》2010,(10):50-55
保险格式条款的行政监管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对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备案、核准、监督检查等活动。行政监管是保险格式条款监管的主要方式。在我国,对保险格式条款的行政监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是来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格式条款的监督,其法律依据源自我国《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相似文献   

4.
聂勇 《中国保险》2024,(1):58-62
<正>问题的提出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保险人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等待期、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等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其中“等待期条款”被列为明确告知内容的范畴,足以印证“等待期条款”在健康保险中的特殊性及关键性。  相似文献   

5.
王莹 《上海保险》2009,(7):9-13,17
最近,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即ICC保险条款)作出了值得关注的修改,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推出了2009年1月1日版本的新条款。新条款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期,对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作出了一些条件限制,对条款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条款中的文字结构也更为简洁、严密。  相似文献   

6.
保险价值不容模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的《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保险价值之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这条款基本明确,问题出在最后7个字,“或其他方式确定”过于模糊,实务也未明确承保规范,极易产生法律风险。“按其他方式确定”,保险人解释为:可以依据公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由被保险人确定。  相似文献   

7.
保险条款是构成保险合同的重要文件之一,保 险条款中的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责条款以及名词的释义应规范和科学。但由于长期以来保险公司设计条款的人员多以保险专业为主,因而不免一些涉及医学等方面的用词显得不够规范和科学。这在健康险条款中较为普遍。保  相似文献   

8.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9.
在工程险中“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属于高风险,在格式化条款中都属于除外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身份出现的保险经纪公司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大型工程项目的保险合同中开始通过“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将这一风险列为保险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0.
应世昌 《上海保险》2005,(6):22-24,21
无论是英国的协会货物条款(1NSTITUTECARGOC-LAUSE,以下简称ICC)还是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以下简称CIC),在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保险责任起讫时点上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前者通过第8条的“运送”条款,后者则在第3条的“责任起讫”条款中,均明确规定在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负“仓至仓”责任。对“仓至仓”责任(常被叫做“仓至仓”条款)的内容人们是熟知的,对条款中两个“仓”的解释我们也很清楚:前一个“仓”指的是发货人仓库,后一个“仓”是指  相似文献   

11.
近几年,不少与保险公司打过交道的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体验: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保险,就像进入了迷宫一样,稍有不慎,便会被某些条款以及过分宣传等所“忽悠”。那么,怎样才能避开“忽悠”?有关专家提醒:  相似文献   

12.
章法 《云南金融》2009,(6):33-34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据和材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可见,这一条款对理赔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索赔过程中,当事人由于提供的索赔举证有瑕疵,导致人们所说的“投保容易理赔难”。  相似文献   

13.
朱小川 《上海保险》2013,(4):27-31,58
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投诉的基本情况 2011年,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受理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5261件。其中,涉及财产险的投诉主要有理赔服务质量不高、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拒保交强险和交强险搭售商业险等;涉及人身险的投诉主要有销售误导、理赔纠纷、退保纠纷等。  相似文献   

14.
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基本概念 何谓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及学术界尚无明确定义,只能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中介市场现状,通过缜密逻辑分析与综合,深刻理解“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具体内涵与外延。《保险法》中涉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条款有两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相似文献   

15.
张长安 《金卡工程》2010,14(6):204-204
货物在海上运输前后,通常都要通过陆路运输来完成从仓库到船边,又从船边到仓库的整个运输过程,“仓至仓”条款就是应货物运输的这个特点而产生的。“仓至仓”条款是现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人规定其保险责任期间的一个条款。在“仓至仓”条款下,保险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开始和终止是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引用大量案例来详细阐述“仓至仓”条款的确切内涵。  相似文献   

16.
现行团体财产保险条款及30个附加险条款及费率,在制订思路上,仍然是保险人制“履”来让被保险人“适”,所以给人以明显的“削足”之感,虽然通过基本险和附加险的责任风险区别和附加险的增设,给了被保险人一定的选择自由度,但离实际需求差得很远。原因在于没有从企业财产保险的实际需要出发,现行条款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条款和费率是一件保险商品,商品的自身功能和社会需求相结合是商品得以畅销之本。换句话说,现行的财产险条款不是“以客户为中心”理念的产物。  相似文献   

17.
“霸王”条款与理赔文化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远 《中国保险》2005,(6):32-35
200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对我国保险业涉及寿险和车险的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作了点评(媒体俗称十大“霸王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细读中消协推出的十大保险“霸王条款”,发现只有少数条款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霸王条款”;绝大多数条款并不是“霸王条款”;有些“霸王条款”属于不公正理赔行为,也即属于保险理赔文化范畴。另一有趣的现象是,在中消协点评以后,  相似文献   

18.
增加资产条款是财产保险保单最常用的扩展条款之一。在人保2009版财产险附加险新条款中,增加资产条款分为A、B两款。其中A款要求被保险人对新增加资产的座落地址必须申报并经保险人确认,而且“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相似文献   

19.
程仕标 《上海保险》2013,(2):60-62,64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是人保2009版财产险项下的特定标的扩展责任类附加条款,相同标题的附加条款有2个,编号分别是KB02和KB13。其KB02的内容如下:【KB02.玻璃破碎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作为被保险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该玻璃破碎引起的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相似文献   

20.
汪洋 《上海保险》2011,(9):13-16
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来看,就风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而产生争议的情形,大多涉及对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问题。而“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条款,作为极具典型性、且被普遍运用的主要保险责任条款,尽管其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但在审判实践中还是显现出较多的争议。这些争议涉及对保险利益、因果关系、时空地点等的不同理解与认定。这里,将结合一些审判实例,仅就地点约定不明情形导致对“仓至仓”条款适用与理解产生的争议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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